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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7-10-28 09:47   审核人: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二档:一等(特殊困难)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一般困难)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必须是建档贫困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系里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系里将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3天;

3.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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