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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7-10-28 09:47   审核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初开始进行。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以各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副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监督本系认定评议小组工作。

第八条各系以班级(或同年级相同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或同年相同专业)总人数的10%(不少于7人且组成人员为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居住高间的;

(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用于学习和生活之外消费较多的;

(八)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向在校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后,各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班级(同年级相同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进行审核。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应依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负责监督本系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工作处对各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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