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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7-10-28 09:47   审核人: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整体教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科研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我院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产生高端、前沿及有影响力的教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为我院在职人员在奖励年度内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及相关奖项,包括:课题、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及专利。

第三条申请奖励成果须以“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密切相关。

第四条学院对教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获奖类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奖励人民币100000元;获省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元、2000元。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一、二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50000元、30000元、20000元;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获学院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2000元、1000元、500元。

3.获国家级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获省级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4. 获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省教育技术优秀成果、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等有关教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励,依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800元、500元。

第六条论文类奖励标准

1.期刊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人民币3000元;国际会议论文被以上四大检索系统收录奖励人民币1000元。 (同时被两个以上系统收录按1篇计,以上均须提交收录证明)

2.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权威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级重要期刊(省人事厅核定)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人民币2000元。

3. 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新版为依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教材(著作)类奖励标准

国家级规划或统编教材奖励人民币5000元;省部级规划或统编教材奖励人民币3000元(以上须提供教育部或教育厅批文)。一般性教材及著作(含编著、译著)奖励人民币1000元;因市场欢迎发行量大、影响面广而不断完善提高,占领前沿的新版修订教材,每修订一版奖励人民币1000元。

注:以上著作教材须在版权页上标明“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第()号”字样,且在“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可查寻到。

第八条研究报告类奖励标准

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0000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3000元。

第九条发明专利类奖励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给予专利发明人3000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设计人2000元;职务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专利设计人1000元。

第三章 奖励的核定与管理

第十条申报时间及核准程序

1. 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励于每年的年末组织申报,于第二年的年初予以奖励。

2. 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励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成果原件及相应佐证资料。

3. 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及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至高教科研处。

4. 高教科研处对申报成果进行全面核定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5.对拟授奖的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高教科研处提出重新审核(部门有异议须盖部门公章,个人有异议须留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奖金发放与成果管理

1.拟授奖成果公示后并无异议,发放奖金,奖金发放给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对参加人员或其他完成人员分配奖金。

2. 本办法设立的五类奖励标准,在每一类内的成果关联多个等级,按最高等级标准受理,不重复奖励;已获学院奖励的同一类教科研成果如又获高一级别标准线上的,学院按级差给予追加奖励。

3.获奖成果及相关材料由高教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有地位及影响的教科研成果及奖项,及在高职教育教学实践及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学院实践教学等方面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教科研成果,经学术委员会评议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高教科研处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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