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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2017-10-28 09:47   审核人: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求知 诚信务实 刻苦强能”的学风,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由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对学籍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籍科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每学年初,学籍管理科要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的学籍进行暂缓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学院教务主管部门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由系于每学期末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取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门课程均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成绩计算方式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一般规定期末卷面满分为80分,平时成绩满分为20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同意;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中段考试、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0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讨论、实验、测验及平时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条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二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缓考,经系主任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三科以上或旷考加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达到三科以上(含三科)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实际情况做降级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凡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由任课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学生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院,并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由教务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补考。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报政治与公共教学部审核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形式,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评语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降级、保留学籍、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升入上一年级学习。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班学习至学年末,视全年学习成绩再作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

1.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

2.学年旷考(含补考)三科以上(含三科)者;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上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其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达到三科以上(含三科)按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军,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服兵役期满后一年,逾期不复学者按放弃学籍处理,在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有旷课及违纪记录;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4. 在学院年限超过学制三年(含休学,但因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者;

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档案和户口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4.退学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属依据第二十条处理的毕业年级学生,可视情况给予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间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可以在第一学年,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对于省教育厅审批未通过的学生,回原专业学习。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申请,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学生个人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口升学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或转出: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于学院学历层次转入或转出高于学院学历层次的;

3. 应予退学的;

4. 毕业学年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学院报吉林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学工处批准后,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2.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本系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校疗养;

7.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本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本系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等原因而出现的未曾学过的课程,应补修并参加成绩考核。同样对于已学过同等学时的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可以免修;

4.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下一年级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5.系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6.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第六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一切活动(如上课、考试、设计、实验、实习、实践、集会、大型活动、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按规定的活动时数计算旷课时数。旷课的学生根据时数及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请 假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教学、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的,可提出请假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1.学生请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系书记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周以内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一周以上由系、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请假离校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并续假,续假未批准者按旷课计。

3.女同学公假每次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有正式学籍且学籍状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应本人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退学的,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在原毕业证书声明挂失后可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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