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是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方式;考评结果是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学生评优、评定各类奖助学金以及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取得我院学籍、在我院就读的普通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
第四条学生所在系和班级要开展对学生思想教育,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考察和记载,考评每月进行一次,每学期共进行四次,历次评估得分相加平均结果,即为学生定性评估的实际得分。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的原则。在考评内容上,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智育素质(学习成绩和职业能力)、体育素质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以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评的原则。在考评的方式方法上,要以学生班级为基础,建立班级、系和学院三级考核机构,考评的内容、标准要公平统一,考评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公开。
第二章 考评的内容和赋分标准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占25%,智育素质占70%,体育素质占5%。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的计算公式: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德育素质得分+智育素质得分+体育素质得分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赋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得分(本大项满分25分)
(一)德育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德育考核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五个方面,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每学期测评一次,满分100分。
(二)德育考核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D1=(60+∑j1)/2+(100-∑j2)/2 → D1=80+(∑j1-∑j2)/2
注:D1为学期德育考核总分
j1为加分(∑j1不超过40分)
j2为扣分(∑j2不超过100分)
(三)德育考核基本要求和扣分标准
1.政治表现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践行八荣八耻,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扣分:
(1)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如集体学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1分。
(2)时事政治教育学习和作业、品德考核等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
(3)此项由团支部书记根据平时学习记录考核,报综合测评小组审定。
2.遵纪守法
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能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文明礼貌,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学校的文明教育和文明竞赛活动,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扣分:
(1)学院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1分;
(2)与老师同学发生冲突,主要责任者一次扣2分;
(3)有不文明行为者一次扣1分;
(4)违反院规院纪但不够处分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2分;
(5)此项由团支书根据平时学习记录考核,报综合测评小组审定。
3.学习态度
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遵守学院自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考试纪律,无抄袭作业和违纪、舞弊行为,学习成绩优秀。
扣分:
(1)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事假一学时扣0.5分;
(3)旷课一学时扣2分;
(4)上课期间吃东西、玩手机、扰乱教室秩序一次扣1分;
(5)考试舞弊一次扣5分;
(6)此项有班长、学习委员根据出勤考核,报综合测评小组审定。
4.集体观念
关心班级,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在集体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关心同学,团结互助,爱护一切公共财物,能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扣分:
(1)不承担集体分给的任务(如扫雪、寝室卫生大扫除等)一次扣1分;
(2)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受学院通报批评的寝室每人扣1分;
(3)损坏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3分;
(4)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扣1分。
5.寝室考核
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清扫和保持寝室的整洁卫生,爱护公物,遵守公德,参加寝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
扣分:
(1)在寝室内吸烟、喝酒、赌博,打麻将者,发现一次扣3分;
(2)不按时返寝、夜不归宿、不按时就寝、私自留宿外人,发现一次扣2分;
(3)在寝室内禁止私自用电、使用违章电器、点蜡烛,违者发现一次扣5分;
(4)在寝室打仗斗殴者,出现一次扣5分;
(5)在寝室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往公共区乱扔垃圾、损坏公物者,一次扣5分。
6.定量扣分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40分。
(四)定量考核加分标准
1.参加各类比赛(竞赛)活动
参加国家(部)级比赛加5分,获得奖励的加7-1分;参加省(市)级比赛加3分,获得奖励加5-1分;参加院级比赛加1分,获得奖励加3-1分;同一次活动按最高标准加分,不累加。
2.参加社会实践、文艺表演、代表讲话、来宾接待、义务献血等活动每次加1分。学生干部职责内工作不加分。
3.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事迹,在院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受到社会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者,视情况加5—10分。
4.被授予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分别加7、6、5分。
5.被学院评为“标兵”者加3分,被学院评为“三优”者加2分。
6.被授予国家、省、市、院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该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7、6、5、2分。
7.受到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
8.学生干部加分:(学期末一次性加分)
①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加7分,副主席加6分,各部部长加5分,副部长加4分,委员加3分。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加6分,副主席加5分,各部部长加4分,委员加2分。广播站站长加4分,副站长加3分,播音员加2分。院报负责人加4分,部长加3分,委员加2分;
②各系团总支副书记加5分,学生会主席加5分,副主席加4分,各部部长加3分,副部长加2分,委员加2分;系教学信息员总负责人、系心理咨询总负责人、系就业信息总负责人加2分;
③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4分,副班长加3分,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加2分;
④寝室长、教学信息员、就业信息员、科代表等加1分。以上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方可加分;身兼数职时以最高职务计算,不累加。
9.对于以上未涉及但又应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二、智育素质得分(本大项满分70分)
(一)智育素质基础分
将学期所学全部课程的所得成绩平均计算(考查课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折合),考试、考查课成绩相加后得出学习成绩的基础分。(各科缓考均以初试成绩的85%记入,补考合格成绩按50分计)
(二)加分细则
1.获院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院内外正式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5—3分。
2.职业能力加分: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2分。
3.取得外语应用能力B级加2分;A级加3分;四级加4分。
4.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的,每项加2分;三级等级证书的,每项加4分。
5.各类竞赛成绩加分: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5、4、3、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4、3、2、1分;院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体育考核
(一)体育考核(大项满分5分)
将体育课成绩记为基础分。其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九条各类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按照《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设置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方可加分。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竞赛、比赛)加分必须按照《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执行方可加分。定量考评中的学业成绩、各项奖励加分以及减分项目均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成绩单、正式文件或证书作为依据。考评中对同一个评分事实依据不得重复加分或减分。
第三章 考评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每学年进行汇总。毕业班在本学年第二学期末5月份进行考评;在校生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即9、10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对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和方式:
(一)学生按本规定的内容要求对本人综合素质进行自我总结;
(二)班级成立考评小组,根据日常考核写实情况进行初评打分;
(三)以班级大会的形式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四)班委会作出考评结论和排名,并经辅导员签字确认;
(五)各系考评领导小组综合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评均应填写“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鉴定表”(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十三条学生对本人的综合素质考评情况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对考评工作有意见的,可以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或所在系部反映,所在系部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对考评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鉴定结果由其辅导员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考评结束后,各系要以班级为单位填制“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汇总表” (见本办法附件二)留存备案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系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主要有以下用途:
1. 每学期的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各类奖学金的依据。
2. 每学期的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学期、学年评选先进的条件。
3.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考核总成绩作为学生实习、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鉴定表。
附件二: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汇总表。(学工群共享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