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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2017-10-28 09:47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学生班级或其他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下简称学生奖励)。

第三条对学生的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院普通高职、成人学生、学生班级和其他学生组织的奖励。

第二章学生奖励的种类及条件

第五条学院分别设立如下学生奖励项目:

(一)先进班级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专项奖励

第六条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班级,可以评选为先进班级:

(一)学生干部政治思想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带领班级争先创优。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好人好事多,学期内无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有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课堂出勤率高,没有借故缺席和无故旷课者,大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班级学习成绩名列年级前茅。在学期考试中,无违纪现象。

(四)班级团支部、班委会能够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活动,并卓有成效。党员和积极分子比例较高。(有班级日记、记录)

(五)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学术活动、学团风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

(六)注重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班级寝室卫生甲级率高。

第七条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评选为优秀学生: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积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年思想品德考评鉴定为优秀;

(二)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在社会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自学能力和拼搏精神,本学年各科考试课学习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良好以上,到课率95%以上;

(四)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讲文明,有礼貌,待人热情大方,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广大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

(一)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思想积极上进,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年思想品德考评鉴定为优秀;。

(二)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带头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担任班级、系或学院学生干部职务一个学期以上,且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大胆负责、踏实肯干、成绩突出;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本学年各科学习考试课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良好以上,到课率95%以上;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七)坚持经常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在校学习的前两学年被评选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在第三学年又符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条件的学生,可以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生班级或其他学生组织,学院可予以专项奖励:

(一)参加省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并获得奖励的;

(二)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体育锻炼或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专门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学生奖励的评选比例、评选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除专项奖励以外,学院的学生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评选奖励数量。

第十二条学生先进班级的评选数量以系为单位确定。系班级数少于5个的,可以推选一个;多于五个的(含五个)按班级数的五分之一推选。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的评选数量以班级为单位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该班级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数量以系为单位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该系学生干部总数的10%;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实际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不规定评选比例。但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对于同一个学生在同一个学年内,原则上不能同时评选。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按下列程序评选确定:

(一)由系或学生班级根据学生奖励条件和比例进行民主评选,经系审查同意后,填制相应的学生奖励审批表,报学工处复查;

(二)学工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复查确认后,在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由学工处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经审批后,学院发文并在适当时间,以表彰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的方式,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和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以及其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年度奖学金、专项奖金和奖品等。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应当填制由学院统一印制的、相应的学生奖励审批表。学生先进班级的奖励审批表由学院存档;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其他专项奖励审批表分别由所在系和学工处存档,并同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奖励的评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工处书面投诉;由学工处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仍有异议,在2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获得奖励的学生,应当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不断进步。对于获得奖励后至毕业以前,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而应受到纪律处分的,除按规定给与其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外,学院有权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相关的奖励证书,并从其档案中撤出相关的奖励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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