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学年学业表现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10%以内;各门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适用国家奖学金评定)
4.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学年学业表现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50%以内;各门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适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5.经过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6.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7.上一年获得过学院一等奖学金;(适用国家奖学金评定)
8.上一年获得过学院二等以上奖学金。(适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院纪院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4.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5.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6.发生打架斗殴者。
四、评选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后提交系里;
3.各系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按学院分配名额1:2评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按学院分配名额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系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将在系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处;
5.由学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6.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再次公示,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由学院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最优秀的学生。
2.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和学习综合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