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大学生中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吉经管院院字【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各类奖助学金、推优入党及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素质测评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素质三方面组成,各占比例为20%、60%、20%。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所在班级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最高分*20+学业能力素质测评成绩*0.60+综合发展素质测评成绩/所在班级综合发展素质测评成绩最高分*20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主要围绕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法纪法规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文明礼仪素质四项主要内容进行,按照《学院高职学生德育成绩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业能力素质的考核
学业能力素质考核成绩系指本学年考试(考查)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实验课、选修课等)的成绩。用公式表示为:
学业能力素质考核成绩=本学年全部课程总成绩/本学年课程总门数
说明:所有成绩均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缺考和作弊以零分计算。考查课成绩换算成百分制计入平均成绩: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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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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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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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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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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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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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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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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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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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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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综合发展素质是指对学生在测评学年内发挥自身特长,追求卓越,在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文化素质拓展活动、职业素质拓展等方面取得成果的量化体现。综合发展素质基本分数为10分。加分细则为:
(一)专业技能竞赛
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加30分,参加省级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20、16、10、8分;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10、8、6、4分;参加各二级学院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5、4、3、2分。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创新创业竞赛与实践
学院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在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10、8、6、4分;参加省级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20、16、10、8分;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加30分。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创业取得实际效果,按照效果经考评小组认定可酌情加分,不超过20分。
(三)校园文化素质拓展竞赛
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组织的运动会中获第1名、第2—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16、12、8、4分;参加学院组织的运动会(专项比赛)中获第1名、第2—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8、6、4、2分;以上活动参与未获名次者加0.5分。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四)职业素质拓展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10分;取得外语(四级及以上)、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每项加8分;取得相关专业职业鉴定证书(含高职英语A级)的,每项加5分。在院内校园媒体上发表文章,每篇加2分。在校期间获得高一级学校(包括继续教育)入学资格者,加5分。获院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正式出版的学生刊物发表论文或者文章加5分。
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加分未列及款项,可由班级考评小组提出,提交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7-9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工作,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完成。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在本学年第二学期末5月份进行测评;在校生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年进行测评。
第十条 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学生按本规定的内容要求对本人综合素质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定量测评鉴定表”(见本办法附件一);
(二)班级成立考评小组,根据日常考核写实情况进行初评打分;
(三)以班级大会的形式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四)班委会作出考评结论和排名,并经辅导员签字确认;
(五)各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核、汇总。考评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填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见本办法附件二)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人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或二级学院反映,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说明
1.各级别竞赛项目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2.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按院级认定;院级以上的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包括由全国、全省等行政单位公开组织或主办的各类文艺比赛、征文比赛、体育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正式活动,所有获奖证书的认定均须以发奖单位所盖的行政公章为准;
3.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按院级认定;院级以上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包括由全国、全省等行政单位公开组织或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等正式活动,所有获奖证书的认定均须以发奖单位所盖的行政公章为准;
4.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思想品德不合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评定资格;
5.班级考评小组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班级考评小组在提供班级集体活动考评结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考评小组同等扣分;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在提供个人自评材料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撤销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定量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综合素质定量测评鉴定表
附件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