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学生日常生活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拟对院部食堂部分档口、前进校区学生超市和高新校区食堂档口、部分快递档口、学生理发室经营权进行对外公开招租,欢迎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前来合作报名。
一、招租项目内容
招租项目名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部食堂部分档口、前进校区学生超市和高新校区食堂档口、部分快递档口、学生理发室经营权项目招租。
遴选数量:每项1家。
租赁期:至2019年8月26日。
二、资格要求
承租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个人承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独立经营能力,并能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3.个人承租必须本人并携带身份证。
三、查勘场地与确定承租项目
1. 时间:2018年10月23日(节假日除外)前与后勤处联系查看场地、确定承租项目与地点。联系人:李萍,电话:88415025。
2. 在查勘场地后到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办公楼520室)报名。根据《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所对应场地的价格合理报价,各项目报价不得低于该场地租金评估价值。
四、确定承租人并签订租赁合同
2018年10月25日8:30根据报名报价情况确定承租人并签定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食堂档口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前述房屋租金。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不得超过此经营范围。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担保,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水、电、燃气及经营所需的相关基本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他设备乙方自行配置。
3、应对食堂进行整体管理,维护并改善食堂整体形象,包括:对饮食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的划分、饮食档次的定位、饮食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
4、甲方为乙方提供窗口机,借给乙方使用,乙方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5、为保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一切经营的各种原材料。
6、甲方视具体情况负责为乙方员工有偿提供统一的工作服装及住宿场所。
7、如有两家及其以上竞争同一经营品种,需要进行第二次招标,价高着得。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应按照约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超范围经营。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文明用语,不许用污言秽语,辱骂学生,教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 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4、 不得将场地转租或者租户互换场地,否则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
5、 提倡文明服务,不得恶性竞争,不盗窃财物,否则处以原价五十倍罚款。相互监督,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变味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杜绝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发生。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建立食品留样记录,如果经营者不做好食品留样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三次不登记留样,提前解除合同。
6、 乙方责任人及其职工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得违章操作,注意防火、防盗、防投毒等事件发生。如发生意外,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 乙方所聘用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使用员工,乙方所聘人员的一切人事与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及其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出现任何重大疾病、突发性或意外人身伤亡等,与甲方无任何关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8、 乙方员工工作期间应该严格遵守食堂各项规章制度。统一着装。必须佩戴口罩,工作服要整洁,工具必须餐餐消毒,整洁。地面卫生不许有污迹。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汽等费用按实际金额收取。
9、 乙方不得私自购进原材料,否则处以五十倍罚款。
10、 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上岗,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上岗(本条仅适用于食堂档口)。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1、 未按约定经营或变更经营品种,经甲方通知拒不改正的。
2、 利用档口场地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的
3、 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私自与其他商户交换场地的。
4、 违反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的。
5、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食堂拆除、维修或改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及保证金,且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减收相应租金。
2、 因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裁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决。
第十条 租赁项目的返还
项目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合同因故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场地和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补充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撰稿人:朱志清
核稿人:王艳双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