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学院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概述

第一条 所为专项资金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说,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其使用效果明显,影响范围也较广。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需要单独核算。

第三条 由于专项资金需要向财政或上级部门进行申报,因此必须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认证和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优先解决主要矛盾。

第四条 科学预算由于专项资金类别庞杂、导致预算难以达到一致,形成规范,所以各部门共同合作,制作出符合单位工作实际的科学预算。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确定收入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结算分配。

  第四章 项目申报控制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并附有详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学院项目申报的控制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促进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二、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如下:

(一)按照财政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学院按照财政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学院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学院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申报。

第八条 项目审核控制

一、学院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二、学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筛选,择优上报。

三、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根据政府部门的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收入要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入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学院规定的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指标文件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六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管理,促进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各专业项目支出,包括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等。

第七章 项目支出的分类

第十四条 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需要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十五条 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的修理等项目。

第十七条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专用仪器、装备的购置等项目。

  第八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项目支出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项目支出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项目支出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与审核;

二、项目支出的实施与核算;

三、项目支出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项目支出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项目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部门、经办人办理项目支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项目支出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项目支出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学院规定:根据“三重一大”相关文件要求,所有专项资金(含基建)付款,按资金支出额度,需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并附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等。单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50万元的,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如有重大变化时,需由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执行。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在支付款项时,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在请款单上注明。符合招投标条件项目的资金支付,需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第九章 项目支出预算控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综合规划,量力而行。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省、市各项政治经济政策、事业发展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分类管理,细化编制。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项目支出进行合理分类,并按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各项目支出预算在分析测算基础上,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别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

三、统筹财力,综合平衡。项目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转移性收入及债务资金、单位在财政的预算内外财力结余。

四、分类排序,确保重点。部门预算财力在确保基本支出的前提下,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部门运转所需的经常性项目,再视财力兼顾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控制,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的控制如下:

一、学院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职能及事业发展目标,按照节约、合理、必需的原则,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学院财会部门依据预算编制原则,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建议。

二、学院领导对业务部门、财会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进行集体研究审定,财会部门根据审定意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

三、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单位不得自行调整。要强化预算约束,项目总支出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不得实施无预算、超预算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章 项目实施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项目实施的控制如下:

一、单位收到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要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报告书。

三、对于重大项目,学院组织成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由学院负责人任机构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责。

第十一章 项目核算控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算的控制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二、对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内部授权审批制度的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三、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按项目和分类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项目支出和经转结余情况。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项目管理的控制如下:

一、学院应加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重大项目,学院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定期向项目实施领导机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三、学院应不定期组织有关都门、专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结束后,学院要及时总结。

四、重大项目实施结束后,学院应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中介机构参与验收。对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

五、项目支出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章  项目绩效考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的控制如下:

一、学院应选择部分已完工的项目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实施的实际绩效。绩效评价一般由单位财会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单位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二、对于财政部门绩效考核范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