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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经管院院字〔2020〕67号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院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号),参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吉财教〔2018〕535号)、《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上级立项部门研究项目资金和各类委托、横向研究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高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充分体现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专项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院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化。

    (二)学院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高教科研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经费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学院各分院和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院内部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科研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学院要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关系,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六条  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或企业委托研究项目资金。以政府委托或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专项资金,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须严格执行委托合同中经费列支科目和经费使用额度;如果委托合同中对经费列支科目表述不明晰、不具体,则应签订补充合同,在补充合同中细化经费额度的分配。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第八条  在专项资金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教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学院据实核对后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预算时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五章  资金支出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长审核;一次性支出1-3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签批、计划财务处长审核;一次性支出3-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院长签批;一次性支出5-10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院长及分管财务院长联合签批;一次性支出10-100万元以内,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一次性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定。学院副院级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批;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由上一级院领导签批;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互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到学院财务账后,学院提取5%管理费(1万元以内不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严格按照学院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教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高教科研处并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立项部门,由立项部门组织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使用,在2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教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20年12月15日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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