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经管院院字〔2021〕48号
教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科研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科研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院多出高水平、原创性和有影响力的教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量是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业绩反映,主要体现为已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范围,主要包括教科研获奖类成果(省级以上获奖)、教科研项目类成果(省级以上项目)、论文类成果(重要期刊、核心期刊论文)、著作教材类成果(国家规划教材、一般教材、学术著作、学术译著)以及发明专利等。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必须以“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密切相关。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实行年度登记备案,作为教科研工作量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核算标准
第五条 教科研获奖类成果
科学技术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核算课时2000,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核算课时1000;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600、1200、800,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500、400;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500、400。
社科成果奖: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0、800、600;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400、300、200;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教学成果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0、800、600;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400、300、200。
教科成果奖:获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800、600、400;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优秀教材奖: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400、300、200;获省级优秀教材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其他省级奖项:获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第六条 教科研项目类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60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500。
国家教育部等部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20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100。
省教育厅等其它厅局委办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8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40。
教科研项目结项以结项证书,或验收书为准。
第七条 论文类成果
被以下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200: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同时被两个以上系统收录按1篇计,且须提交收录证明);被国家级重要期刊(省人事厅核定目录)收录的论文。
被以下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160: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整版的理论文章。
被国家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CSC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120。
发表论文须在“知网”或“万方”上获得确认;发表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获得确认;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第八条 著作、教材类成果
国家规划教材核算课时200,一般教材核算课时60。教材每修订一版,核算课时减半计入。
学术著作核算课时100;学术译著核算课时60。
第九条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核算课时80。
专利权人单位必须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专利时间以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时间为准。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核算以50元/课时计。合作完成的教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按成员贡献分配课时。
第十一条 同一教科研成果按最高等级标准核算,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核算工作在每年年末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由第一完成人负责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交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应佐证材料。各部门对本部门人员所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及部门汇总表报送至高教科研处,高教科研处组织认定工作,认定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在院内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涵盖、在高职教育教学实践及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学院教育教学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教科研成果,经个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学院批准后,予以核算相应课时。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申报人,一经核实,取消其本年度核算资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教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21年6月9日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