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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暂行规定


     

     

     

    吉经管院院字〔2021〕48号

     

    教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科研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科研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院多出高水平、原创性和有影响力的教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量是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业绩反映,主要体现为已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范围,主要包括教科研获奖类成果(省级以上获奖)、教科研项目类成果(省级以上项目)、论文类成果(重要期刊、核心期刊论文)、著作教材类成果(国家规划教材、一般教材、学术著作、学术译著)以及发明专利等。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必须以“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密切相关。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实行年度登记备案,作为教科研工作量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核算标准

    第五条 教科研获奖类成果

    科学技术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核算课时2000,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核算课时1000;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600、1200、800,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500、400;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500、400。

    社科成果奖: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0、800、600;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400、300、200;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教学成果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0、800、600;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600、400、300、200。

    教科成果奖:获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800、600、400;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优秀教材奖: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400、300、200;获省级优秀教材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其他省级奖项:获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依次核算课时100、80、60。

    第六条 教科研项目类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60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500。

    国家教育部等部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20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100。

    省教育厅等其它厅局委办等重大、重点项目核算课时80,一般项目核算课时40。

    教科研项目结项以结项证书,或验收书为准。

    第七条 论文类成果

    被以下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200: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同时被两个以上系统收录按1篇计,且提交收录证明);被国家级重要期刊(省人事厅核定目录)收录的论文。

    以下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160: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整版的理论文章。

    被国家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CSC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核算课时120

    发表论文须在“知网”或“万方”上获得确认;发表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获得确认;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第八条 著作、教材类成果

    国家规划教材核算课时200,一般教材核算课时60。教材每修订一版,核算课时减半计入。

    学术著作核算课时100;学术译著核算课时60

    第九条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核算课时80

    专利权人单位必须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专利时间以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时间为准。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核算以50元/课时计。合作完成的教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按成员贡献分配课时

    第十一条 同一教科研成果按最高等级标准核算,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核算工作在每年年末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由第一完成负责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交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应佐证材料。各部门对本部门人员所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及部门汇总表报送至高研处,高研处组织认定工作,认定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在院内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涵盖、在高职教育教学实践及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学院教育教学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教科研成果,经个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学院批准后,予以核算相应课时。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申报人,一经核实,取消其本年度核算资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教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21年6月9日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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