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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吉经管院院字〔2023〕22号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促进教科研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部门及个人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包括: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政府委托课题和院级课题。

    纵向课题指由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的教科研项目。

    横向课题指以学院名义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研究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经济技术合同等委托合作项目。

    政府委托课题是指省政府研究室以及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项目。

    院级课题指由学院高教科研处组织立项的教科研项目。

    第四条  高教科研处对所有申报、立项或备案的教科研项目要建立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每年高教科研处在接到国家、省(部)各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后,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和组织申报,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日期截止。

    第六条  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省级以上课题申报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硕士学位。

    2.院级课题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硕士学位,初级职称申报人要求项目组至少有两名以上副高级职称的成员。

    3.同一立项部门的项目每人最多申报两项,其中一项可为项目负责人。

    4.申报人必须真正负责和组织、指导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5.课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在下一次立项时不能申报同一部门项目。

    6. 申报人必须符合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根据立项部门文件通知和项目指南,按要求填写申报书(申报人须使用立项部门统一印制的申报书)。

    2.申报书由所在部门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高教科研处汇总、备案。

    3.限额申报的各类项目,除上述程序外,高教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高教科研处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由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协作)申报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为学院教职工,则项目在学院申报并由合作(协作)单位在申报书上加盖合作(协作)单位公章;如项目负责人为其他单位,学院为合作(协作)单位,应在高教科研处备案并在申报书上加盖学院公章。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申报立项的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政府委托课题,由高教科研处统一上报立项部门评审;申报立项的院级课题,由高教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纵向课题的立项

    1. 纵向课题立项以立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通知为准。

    2. 从计划下达部门就具体申报项目与学院签定合同书或下达计划任务书之日起,该项目即在高教科研处登记立项,并填报立项项目登记表。

    3.对于计划下达部门批准的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学院的项目参加人员必须持项目合作协议书,到高教科研处登记备案,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横向课题的立项

    1. 项目立项以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书为准,参加人员以研制人员登记表为准。

    2.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的教科研项目,必须在正式签订合同书时,加盖学院公章,并将一份合同(协议)书交高科研处登记备案,方可立项。

    3.立项项目应以项目组主要成员专业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并有利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学院发展。

    4.对于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的教科研项目,项目管理仍按照以上执行(项目经费按学院财务到帐经费为准);对于学院教师以个人名义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委托课题的立项

    1. 项目立项以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书为准。

    2.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正式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加盖学院公章,并将一份合同书交高科研处登记备案。

    3.对于计划下达部门批准的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学院的项目参加人员必须持项目合作协议书,到高教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院级课题的立项

    1. 院级课题立项以学院下发的立项通知为准。

    2.院级课题立项必须在学院发展建设、专业与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有创新性研究,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 院级课题的评审坚持“公正合理、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为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引领科技攻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院加大科研项目立项比例,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级别科研项目。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高教科研处负责直接管理和协调,以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把握项目研究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在项目研究期间,要对项目研究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向高教科研处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必要时须向项目下达部门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高教科研处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检查依据:按项目立项合同书及立项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合同的要求完成任务。

    2.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3.检查方式:由高教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成立专家检查组,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进行中如确实需要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和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结项前6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由高教科研处向立项部门申请批准变更。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院信誉,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以避免为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相关附件、项目申请书或立项合同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的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  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政府委托课题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验收材料,报高教科研处统一上报项目立项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院级课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题审批书》(一式三份)及成果原件,报高教科研处预审后,组织专家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  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政府委托课题未通过验收的,按立项部门相关规定处理;院级课题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申报资格。

    第七章  成果(资产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院固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如著作、论文、专利、获奖等)及立项申请书、立项合同书、鉴定材料、结项证明等,由高教科研处存档备案。其中由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经费资助的教科研成果需统一注明“吉林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的管理方式

    建立教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的教科研成果,才可作为人员晋级、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

    学院鼓励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于学院教育业发展,有利于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同时应接受学院和社会的监督;科技成果转化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

    1.管理依据。依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经管院院字〔2020〕67号)文件精神进行教科研经费管理

     2.管理范畴。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政府委托课题和院级课题的教科研经费。

       3.管理原则。教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高教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

    1.根据项目经费来源,项目经费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超支,严禁以各种名目转移经费,谋取私利。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学院应当加强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项目经费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高教科研处报经费来源部门审批。

    4. 高教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签批。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及时掌握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

      5.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审计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6.项目经费到学院财务账后,学院按实际到账款数额提取5%管理费(1万元以内不提取管理费)

    7.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的使用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长审核;一次性支出1-3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签批、计划财务处长审核;一次性支出3-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院长签批;一次性支出5-10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高教科研处长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院长及分管财务院长联合签批;一次性支出10-100万元以内,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一次性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定。学院副院级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批;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由上一级院领导签批;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互签。

    8.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科研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3)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学院要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关系,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9. 项目经费结算

    1)项目经费结算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院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2)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如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高教科研处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建立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到帐目清楚、项目合理、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经管院院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高教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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