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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学院高教科研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八条 审议学院涉及学术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评审学院所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和专业学术带头人组成。学院有关领导按其岗位分工自动进入委员会,并随其岗位分工的变动而自然变动。其他委员按学院的专业大类方向设定岗位,每个专业大类方向选定1人。学术委员会人数控制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左右,并由奇数构成。学院的专业方向可按学院具体发展状况做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可设顾问1-2名。
    第十四条 学院的高教科研处为秘书长单位和秘书处,高教科研处负责人兼任秘书长,并随其任免而任免,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任命。委员由基层推荐,并由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投票选举产生。各专业方向申报候选人超出一人的实行差额选举。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委员需要调整时,由学术委员会调整补充,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在所有从事的领域中,科研能力强,学术造诣深,成果业绩显著,是学院的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十七条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地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离、退后,即不再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的权利。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评估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议活动;
    (二)承担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类科研活动;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需表决的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得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经费包括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报院长审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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