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事业单位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职责,通过公共财政的开支、有偿服务收入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获取资本。事业单位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而这些资本的来源、用途和获得效果如何等信息则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传递的。
第二章 财务报告概述
第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编制和报送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或日期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是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了解财务状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反映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预算执行结果的依据,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的基础。因此,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也是审计、税务、银行和相关部门等了解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为此,事业单位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时间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条 由于各单位公益服务的性质不同,各单位财务报告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财务报告通常主要由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一、财务报表
单位财务报表是指用来反映在一定时期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书面报告。财务报表是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尤其是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要求,对单位会计账簿记录的数字及其他有关资料加以归类、整理、分析和汇总后编制而成。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以及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基金增减情况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补充资料表等有关附表。
二、报表附注
报表附注是对基本财务报表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补充或解释,以便帮助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报表信息。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财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财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具体来讲,主要内容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影响;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了解和评价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所提供的书面资料。它是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货币性的定量信息,又包括非货币性的定性信息;既包括历史信息,又包括前瞻性预测信息。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为科学的进行财务分析、正确评价单位的财务状况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所属行业类别(教、科、文、卫等)、创办属性(公立或私立)、业务范围和运营规模、未来发展规划等;本期收入、支出、结余、经费的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说明影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条 财务报告的分类主要是针对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反映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静态报表是指综合反映一定时点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动态报表是指反映单位一定时期内会计信息的报表,如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一致。年度财务报表是以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其中,月份报表是反映截至报告月份资金活动和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主要用于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季度报表是反映季度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活动情况的报表,以分析、检查单位财务预算为重点,季度报表一般在月报的基础上,增加支出明细表,同时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作简要说明;年度报表又称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资金活动和收支情况及收支结果的报表。它包括前述会计报表组成的全部内容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按编制单位不同,又分为单位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单位会计报表是由作为会计主体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是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地区财政机关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
四、按报送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是报送给单位外部有关方面、满足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报表,前述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则是对外会计报表。当然,对外会计报表对于单位内部管理也是有作用的;对内会计报表是报送给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如现金收入日报表、产品成本(课题成本)报表等。对内会计报表一般不向外提供。
第四条 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对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益服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果,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内部管理。单位通过财务报表数据,可以分析和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改进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准确及时的财务报告,对于单位内部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各单位的财务报表,了解、考核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业务工作成果。并考核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督促各单位认真遵守财经制度与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分析各项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支标准,检查有关方针、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单位的财务报告,分析对比各单位收支状况,支出定额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措施,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下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有利于财政部门的预算工作。单位编报的财务报告是财政部门核销财政预算拨款的重要依据。通过报表数据还可以分析考核单位支出实际需要、开支水平是否合理,为核定下年度预算和财政预算拨款数额提供参考。
财政部门利用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告,可以分析掌握各单位预算执行的进度,了解单位执行预算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各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帮助与指导,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部门通过汇总各单位财务报告,综合反映各地区和各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不同地区和系统的财务收支水平,掌握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使用情况,以及收支状况,进行各费用支出项目与预算项目的各种分析,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实施宏观管理,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财务报告业务风险
第五条 财务报告是单位财务信息对外报告的重要形式之一。单位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
四、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单位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风险失控。
第四章 财务报告控制目标
第六条 为了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单位在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准备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吏正、结账等流程控制措施和职责要求应当明确。
三、财务报告的起草、复核校验、审核批准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写等流程应当规范。
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财务报告分析利用的流程应当明确。
第五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七条 为了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单位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应实行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落实责任制。具体措施如下: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与分析和审核相互分离,岗位之间应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
单位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汇总会计信息;按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进行单位财务情况分析。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部门和财务人员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其上一级部门汇报。
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理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单位应当对财务报告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财务报告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财务报告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财务报告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财务报告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财务报告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财务报告业务。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年终清理结算与结账。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编制人员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审议。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判断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也要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审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以保证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财务报告的校验、编制以及审核批准等流程科学严密,并能及时满足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报表的准备工作,包括年终清理和年终结账。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终清理
年终清理是对单位全年预算资金收支、其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整理和结算的工作。年终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数和拨入款项。年终前,财政机关、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和追减及上划、下划数字),以及应上缴、拨补的款项等,都要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该下拨的下拨,该缴回的缴回,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的一致。为了保证会计年度划期和年终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年上下级之间应上缴和应下拨的款项,必须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各主管单位的各项预算拨款,截至12月15日,逾期一般不再下拨。各预算单位应清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与代理银行核对一致。
清理核对各项预算内外收支款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账,不得长期挂在往来账上。属于本年各项应缴预算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国库。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分别编入本年支出决算。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到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以拨款数代替支出数。
清理往来款项。各项暂存、暂付、预收、预付、借入、借出等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做到别人欠的收回,欠别人的归还。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列人本年决算。各种代管经费都要在年终前如实编报决算,结清账务,委托单位不得以拨作吏,受托单位不得以领代报。
清理财产物资。对各项物资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并调整账务,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清理货币资金。对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要在轧平账户的基础上,分别分开户行、出纳人员核对清楚,存款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和证券要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二、年终结账
年终清理结算完毕,在账目核对相符的基础上,即可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第九条 在财务报告编制之前,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编制报表前进行结账,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准备,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其基本要求是:
(一)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制定编制方案。
(二)单位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对账制度。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
(五)单位应当建立信息资料审签制度,财务管理各环节、单位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酌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六)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单位为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七)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整审核审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生串户、记账方向错误等问题,有关财务人员必须经过有相应授权的财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对会计差错的更正要有专门的审批审核程序和手续,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的方法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差错原因的查找、更正和调整要有完整的记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差错审核调整制度。定期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总账和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应当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之间是否存在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查找差错原因,并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
(九)单位应当建立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分析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单位一定时期的财务运行情况作出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和提高。分析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主管财会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对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章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应有的作用,保证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必须做到如下的基本要求:
一、数字真实准确。财务报告是考核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评价单位财务管理成果的主要依据,登记的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以估计数、计划数填报,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谎报,提供假教字、假资料。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计算更应该准确无误,这样各报表之间相互衔接,才能构成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
二、内容完整。财务报告中所列各项财务指标是国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设计的,并且不同报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为了保证财务报告内容系统、完整,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相应的各种报表,做到不缺表、不漏报、报表齐全。同时,按各种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填列的各项财务指标,不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不错不漏,以满足有关方面报表使用者的需要。
三、说明清楚。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主要是通过各项指标数字提供管理与核算资料,但有些情况仅凭数字难以说清楚。为了便于不同报表的使用者审查和利用报表,单位要利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来说明特殊的信息,对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要事项,其他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随报表附简要文字说明,与报表一并上报,以便更好地发挥财务报表的作用。
四、编报及时。财务报告是提供预算、财务管理信息的重要渠道,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是及时反馈预算、财务管理信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工作、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单位在保证财务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特殊的信息清晰明了的前提下,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的规定期限及时编制、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单位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辜项。财会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审议。需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汇总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汇总报表的编制范围。
第十二条 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因为有关利益各方需要财务报告的信息进行决策,而信息具有时效性,因此,单位应及时提供财务报告,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其基本要求如下:
一、单位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
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三、财务报告报送前,单位应当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对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二)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四、单位应当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五、财务报告应当经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报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从其规定。
六、单位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相互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非经财务主管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内部的使用人员应由财务主管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应建立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管理制度,在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过程中,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管理制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负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一是,单位应当建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明确选聘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相关部门审议。单位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党委会审议。党委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二是,单位财务报告如果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九章 财务报告的装订与保管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履行报备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会计法规定了其存档年限,对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