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职能
第一条 学院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各个岗位财务会计人员。
第二条 会计机构是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规划与预测、资金管理、税收规划、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参与考核评价营运效率、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专业职能部门。
第三条 会计核算职能。财务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如实反映现金流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主要核算内容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核算;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核算;债权、债务的核算;收入、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的核算;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计监督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预算,对各项业务收支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五条 财务控制职能。通过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全面预算的贯彻执行。
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特别是重视现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调节资金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财务风险。
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正当手续的项目或者有疑问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相关学历,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学院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包括不限于):计划财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主管会计、预算会计、记账会计、工资会计、收费会计、银行会计、学院出纳、票据管理员、项目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食堂会计、食堂出纳。
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学院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四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五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岗位责任
一、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做为计划财务处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活动的组织与政治学习工作;
二、负责学院综合财务计划及年度预算的编制,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预算执行调度会并向领导汇报财务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做好宏观调控,力求综合平衡;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适合学院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防范财务风险,监督并检查全院一切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四、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入,开辟财源,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增加收入,提高资金及资源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院内部控制工作的协调、培训以及组织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告撰写等工作;
六、负责计划财务处以及计财处党支部各项计划、总结、报告等的撰写工作;
七、负责组织财会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年度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同时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和委派工作;
八、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院事业支出项目定额管理,促进学院重点学科和新办专业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把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和工程造价作为资金投入和产出的主要管理目标;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责任
一、熟悉和掌握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认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协助处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计划,协助处长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办公会议审批后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学院的年终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协助处长做好预算项目的调整和追加,监督院内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当好领导的参谋;
四、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支出符合规定,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职能部门,做好有关发票、收据、纳税、收费标准、银行账户、现金管理等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学院事业发展需要;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按程序依规完成学院各个项目的招投标;
七、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管会计岗位责任
一、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凭证上印章是否齐全,检查会计分录的编写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发现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加以更正;
二、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工作,并督促记账会计及时过账、对账、结账并准确编制事业经费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掌握经费拨款的用款进度和银行存款的使用情况;检查应缴财政专户款备查簿的登记,及时了解应缴财政专户款缴拨情况;
四、按照学院物资管理的要求,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总账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督促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固定资产卡片;配合物资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对账,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总结固定资产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监督管理会计电算化机内数据,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监督会计总账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明细科目的定义和增加、删除以及报表账簿的定义,做好会计数据的初始化和年终结账工作;
六、按《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做好会计数据的备份工作,负责联系更换、升级会计软件;
七、负责编制年终决算报表,为审计、税务、物价、财政及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各种临时性报表的填制工作;
八、负责审核小额款项支出凭证的合理合法性,定期清理往来款,督促出纳人员催收长期欠款,准确无误核销往来款项;
九、完成处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算会计岗位责任
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制定支出核算办法,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二、编制并向财政上报月度预算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三、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经费指标定额,确定经费包干指标的分配依据,做好经费指标的科学分配和跟踪管理;
四、了解学院总体经济形势,分析财务收支状况,掌握预算收支进度,调度资金合理使用;
五、做好年度预算调整工作,按照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调增或调减预算;
六、认真做好报表分析和财务指标的分析,找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负责审核大额款项支出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
八、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要求上报;
九、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记账会计岗位责任
一、根据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需要,主动积累各项有关资料,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每年季或年末作出学院财务活动分析,供领导参考;
二、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等各类报表,负责接待审计、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准确地审查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和结报工作,负责录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同时登记账簿;
四、对各种性质的暂付款、借出款要严格审核,杜绝私人借款或长期拖欠公款的现象。定期清理往来款,对长期欠款负责催交,往来款核销要准确无误;
五、负责接恰有关部门到财务处查询经费使用、各类账目和票据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负责计算机软件维护,管理机内数据,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负责科目、项目的定义和增删以及报表账簿的定义,做好会计资料初始化和年终结账工作;
七、及时对会计资料备份,负责更换、升级会计软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
八、保证记账电脑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经常对设施进行保养,严防事故的发生,负责硬、软件的更换、升级; 九、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相关印章,负责办理对外文件的盖章;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工资会计岗位责任
一、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工资、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福利、个人所得税等业务的结算及相关会计业务处理工作;
二、协助人事处做好人员经费支出等的迎检迎评工作;
三、负责国地税业务,包括发票的申领及开据;
四、负责新增人员经费、抚恤金、丧葬费等申请表格的制作并向财政厅预算编审处提交;
五、负责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差旅费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各类银行批量发放盘的制作;
八、负责学院教职工公务卡的办理;
九、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收费会计岗位责任
一、熟悉国家财经制度、学院的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了解并掌握有关收费各项政策、规定、依据和标准;
二、对学院教育事业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实行综合管理,了解并掌握与学院有关的收费政策;
三、熟悉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对各类学生的学杂费、代办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并能及时提供各类学生的收费情况;
四、及时催收应交未交款项,做好学费收取的宣传工作,争取学院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随时掌握学生欠费情况;
五、每天将收到的款项及时缴存银行,次日将收据记账联及缴款单交给制单人员,做到日清月结;
六、根据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关于奖学金的发放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发放学生奖助学金;
七、负责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人数及金额、欠费人数及金额等学生缴费资料;
八、负责学院收费文件、学生缴费资料的整理、装订,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九、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出纳岗位责任
一、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保留适当的备用金外,大额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大额现金留库,不得以“白条”抵库;
二、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防止现金收付差错,每天下班前与制单人员核对现金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加强防范意识,保证资金安全,如有短缺,自负赔偿责任;
三、收付款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每日将报销单据与现金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据交给复核人员;
四、及时催要各部门领取的津贴明细表等各种附表,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五、严格保守保险柜密码秘密,妥善保管好保险柜钥匙、会计凭证,临时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保险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六、每日根据已收、付的现金凭证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做到账(现金账)实(库存)相符,账(手工账)账(计算机账)相符;
七、为确保安全,一次去银行提、缴款二万元及二万元以上时,必须通知保卫人员护送,金额巨大时必须专车护送,每日协助现金出纳一同去银行存、取钱;
八、完成处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会计岗位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制单人员打印的记账凭证和有关报销单据经复核后签发支票,不得借用、套用学院账户,签发的支票要保证与原始凭证的单位、金额、用途相符,如发现问题应拒绝签发支票并向领导汇报;
二、每天下班前及制单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收付款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每日将报销单据与银行票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据交给复核人员;
四、负责保管支票、有价证券及法人印章,对承兑汇票等票据设要登记备查账;
五、正确使用和办理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加强防范意识,保证资金安全,如有短缺,自负赔偿责任;
六、负责银行日记账的账务登记工作;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
七、严格保守保险柜密码秘密,妥善保管好保险柜钥匙、会计凭证和现金支票及空白凭证,临时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保险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八、负责财政专网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负责财政专网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申请授权额度和向银行申请支付指令、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
九、负责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金、个人所得税等款项的缴纳工作;
十、负责学院的每学年学费收费,及时向银行报送学费的划扣数据,并及时回盘,打印票据,并按时将所收学费上缴财政学费专户;
十一、每年按招生简章明细将所收学费项目、收费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并在学院网站做好收费公示;
十二、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岗位责任
一、根据国家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按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的程序,保证会计档案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漏;
二、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资料存储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银行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规定的期限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三、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尘。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登记造册,不得丢失、毁损、非法抄录;打印输出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凭证、账簿必须连续编号并经审核签字后,方可归档保管;
四、所有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归还时应检查其完好性,不得涂改、毁损和过期不还;不得将会计档案随便借出,查档要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五、完成处领导交给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岗位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收等关于收据、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办理购买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用量情况,到财政办理有关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购买时应认真检查有关缺页、缺号等情况;
三、保管好各种收据、发票,并做好登记工作,将购买来的收据、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设登记薄进行登记(包括购回时的日期、数量、号码等);
四、出纳人员或有关人员领用收据、发票时,应登记好领用日期、数量、收据的号码等,以及领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收回用完的收据、发票的存根时要注明收回的日期、号码、每本收据的金额等,并认真跟有关人员核对收据、发票与收回的现金或现金账单是否相符,有无空号,作废的发票联是否齐全,作废的发票、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不得自行销毁;
五、办理核销收据、发票的有关手续,当购买回来的收据,发票用完时,应认真清理后,到财政局收费票据等管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收据,发票存根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食堂会计岗位责任
一、负责食堂财务内部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食堂(南院、北院)的报账结算及相关会计业务工作; 三、负责充卡业务的电脑操作和刷卡工作;
四、每月10号前向财务处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并书面汇报食堂的经营状况;
五、负责食堂的凭证、文件资料的整理、装订,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食堂出纳岗位责任
一、负责食堂财务的出纳工作;
二、负责充卡业务的收款工作;
三、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院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学院相关性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
第四十条 学院将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报告制度》以及本制度,结合学院有关规定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对经考核优秀的、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财务会计人员,主管财务院领导有权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财务会计人员参与学院各类荣誉和奖项的评选,主管财务院领导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