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货币资金概述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学院各部门,院内其他独立核算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财务处设置学院出纳、银行出纳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出纳和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存款、转账等收付转业务,保证资金收付转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银行密码器、银行预留印鉴、各银行空白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及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条 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第八条 院内独立核算部门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务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四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院内各部门在预算范围内支付资金时,支付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部门领导审批,会计人员审核,主管会计复核;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会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由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长审批,会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支付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及主管财务院长审批,会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

二、常规性发放工资等无需按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部门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类型等,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财务处对应财务人员进行审核。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送纪检监查部门报备,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三、办理支付。对付款金额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结算方式妥当的业务,出纳人员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五条 每日业务终了,学院出纳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六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全日制普通类学生。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十九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

第二十二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院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电汇单、银行汇票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单联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八章  监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主管财务院长、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处长对学院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