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和吉林省政府令第196号《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票据概述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国有资产处置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条 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到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购买。财务处设专门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回收、缴销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机打)、吉林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内部收据。

第三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在校生学费、公寓费、的收取。

二、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不构成学院收入的各类暂收款项、代收款项的收取(如代收的教材费、代收的体检费、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缴款书(机打),用于向财政上缴出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向财政上缴学费、住宿费等。

五、吉林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用于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

六、学院内部收据用于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往来结算。

第四章 票据的领购、开具、核销和保管

第五条 应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领购票据。

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条 若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九条 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毁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然后每年按照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定期对票据进行年检并按程序申报核销。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票据者;

二、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者;

三、使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者;

四、开具虚假收费票据的;

五、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六、遗失收费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