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关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专项管理资金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期间企业支付给学院的实习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企合作学生实习专项管理资金,是指我院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学院派驻厂指导教师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企业支付给学院的管理资金及当地政府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奖励资金。

第二条 财务处在收到上述资金时,到当地税务机关或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扣除税款后,由财务处统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

第三条 开支范围按企业支付上述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支付,主要包括:

一、洽谈学生实习实训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二、用于驻厂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前往企业看望学生、处理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三、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期间开展的教学活动支出的教学材料印刷费、购买实习资料费、复印费、实验用原材料等费用;

四、授课及指导费:指学院教师(包括外聘校外指导教师)到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学生实习及授课发生的费用;

五、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学生就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六、师资培训及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培训费用及专业建设费用。

第四条 校企合作学生实习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即由实习学生所在分院与招生就业处使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实事求是、节约的原则,确保校企合作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