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的范围
第一条 学院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二条 不作为学院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二、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风险与防范
第三条 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处室,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处室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收费项目,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入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合理设置收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七条 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处室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租。
第八条 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
第十一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业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
三、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
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计划财务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