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防范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院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控制与管理

第一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实行学院及处室预算管理制度。计划财务负责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各处室负责本处室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二条 预算业务是根据学院的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预算业务控制是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 预算控制,至少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不合理,导致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处室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四条 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处室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处室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五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预算领导小组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六条 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领导班子审定。

一、具体负责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处室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草案报领导班子审定。

四、将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领导班子审批。

五、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处室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经领导班子审定后报教育局审批。

七、编制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领导班子审定后报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职能处室是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预算建议数。

二、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处室预算草案。

三、按照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处室,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业务管理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应细化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计划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机制。具体程序是:职能处室、财务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书记、院长、职能处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定员、定额标准;

四、各部门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署各部门的预算编报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建议数;

四、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预算建议数并上报主管部门;

五、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六、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部门的预算控制数。

七、各部门,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八、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九、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预算上报数,并上报主管部门;

十、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正式预算。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

二、财政拨款收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三、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四、其他收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根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各部门预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项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各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算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包括当年执行率和总执行率,用百分比表示。

当年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含借款)占当年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比率。

总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含借款)占当年可用预算(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与当年下达预算指标之和)的比率。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学院按月考核并通报当年预算执行率,每月末的当年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第N月序时进度=(N÷12)×100%〕。

第二十二条“分管部门”,是指负责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院内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责任单位”是指在“分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

第二十四条“责任人”是指在“分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指导下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依据分管部门不同,将项目划分为四大类:

一、土建工程类项目。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为后勤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办);维修项目的分管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二、设备工程类项目

(一)教学设备类、专业建设类项目分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类项目分管部门为图书馆;

(三)电教、网络设备类项目分管部门为实验实训中心、教育信息化中心;

(四)办公设备(含家具)类项目分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三、科研类项目,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等,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为高教科研处。

四、其他类项目,包括学科专业软环境建设、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师资队伍建设、奖助学金等,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分别为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工处等。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计划财务处在预算执行中负责宣讲有关预算执行的财政政策、法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会议,负责落实预算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负责协调预算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

二、各部门、各分院主要职责是:按照预算认真落实学院预算执行工作,协助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进预算执行进度。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预算执行工作,承担预算执行工作的主要责任;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切实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管理

一、预算申报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申报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部门、各分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预算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分管部门应以序时进度为基准,督促各责任部门的预算执行,执行率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年度具体时点要求随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予以调整。

三、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学院规定的预算执行时点要求的项目,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院领导汇报。

四、建立备用项目库。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部门要建立备用项目库,同时完成备用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奖惩与监督

一、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各分管部门、责任部门要将预算执行工作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在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各部门、各分院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学院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防范“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重点监管“套现”和“年底突击花钱”行为,适时开展绩效考评,切实保证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各部门为预算执行分析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分析;

三、计划财务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对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依据各项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依据各种报表、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四、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分析预算收支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

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政府采购在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各部门定期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随时检查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七条 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二、计划财务处接到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进行金额审核,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局预算调整通知,将预算执行的规则一并下达;

四、各部门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七章 部门决算编制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二、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三、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三十九条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一、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二、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三)负责单位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单位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单位决算数据库。   

(七)组织单位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部门决算编制

一、年度终了,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二、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四十一条 部门决算审核

一、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部门决算公开

一、单位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二、单位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三、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                   

第四十二条 部门决算分析利用

一、单位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二、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三、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一、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单位收集的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四条 部门决算工作责任

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决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预算绩效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学院所有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 院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照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归口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管理部门预算批复,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应划分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二)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三)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着重对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对教学科研活动及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等具有明显影响的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管理,并逐步开展部门基本支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五)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预算绩效管理在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归口部门、项目单位等负责组织实施。

二、计划财务处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组织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编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三、归口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项目单位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报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组织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分管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计划财务处。

(六)落实计划财务处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项目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具体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二)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根据项目完工情况编写绩效报告。

  第九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十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五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实际,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

第五十二条 绩效目标由项目申请单位填报。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上报。

第五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管理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管理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管理标准。

四、其他经上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要依据政府相关政策、学院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归口部门等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计划财务处应当要求其调整、修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

第五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六条 预算经学院审查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应在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资金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内容,作为其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

第十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计划财务处和归口部门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十八条 归口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存。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和归口部门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第六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六十一条 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统一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计划财务处和归口部门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等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六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绩效的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归口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审核和评价工作,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六十五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制定。

第六十九条 归口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对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经学院资质审查确认的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二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七十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项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结果确定为“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拨款。

第七十一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应当按照学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十二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供学院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工作中参考。

第七十三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经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