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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院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大优秀学生的培养力度,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各二级学院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志愿受各专业最大容纳量所限不能全部满足。学院统筹考虑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全院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二、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专业招生人数不满足开班条件,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一般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直接履行报批手续执行。此类情况只适用于一年级进行。  

第四条 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期间学业、操行表现良好,第一学期课程成绩均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1.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学生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检查,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生应提交相关医院的检查证明及建议材料;     

3.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自愿降至一年级重修的,可按一年级学生等同条件选择转入同类其他专业。  

5.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生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进校后学生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学生;  

3.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4.三年级的学生;  

5.留级和休学的学生(如下一届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6.3+2中高职衔接转段升入高职专科的学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普通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高职本科衔接专业。  

第七条 大学生退役士兵转专业可不受专业和时间限制,按照个人向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教育厅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转专业的名额不占用二级学院职数。  

三、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于在校生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转专业计划。每年度十一月底前各二级学院按院学院要求,并根据本届各专业招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并明确拟转入学生的考核课程和考核方式。凡本届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专业。学生工作处汇总会同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拟定初步实施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向学生公布转专业计划。  

(二)个人申报。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12月中旬按照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经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参加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按照专业要求确定并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学年上学期期末考试后或者下学期期初组织。综合审查可依据学生本学年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五)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按照考试或综合审查成绩和转专业计划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五天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六)办理转专业手续。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相关部门依据学院公布的转专业名单,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学生凭学生工作部(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由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办理交接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转专业后学生培养及毕业条件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习,修完全部课程,满足转入专业的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学生毕业时,颁发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吉经管院[2013]43号)和《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调整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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