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术委员会>>正文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章程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及相关项目的独立评审工作,提高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防范教学及相关项目风险,根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是协助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估或咨询工作。

      第二章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

        第四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选聘并组织学院内项目评估人员和学院外评估咨询专家,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及相关项目的评估和行业、企业以及外校咨询工作。

      第五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组织、实施有关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度、规定、办法和工作计划;负责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初审、选聘、调用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充实、调整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学项目评价、咨询专家人才库;负责其他与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从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内部和其他高等院校以及社会、行业、企业专家中选聘。

      (一)学院内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正高级职称;

      2.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3.从事教学工作不低于5年,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4.熟悉教育教学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及评价办法,能组织或参与教学项目评价、咨询工作,并能够解决评价业务中的复杂问题,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其他高校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3. 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4. 熟悉教育教学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及评价办法,能参与教学项目评价、咨询工作,并能够解决评价业务中的复杂问题,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三)社会、行业、企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行业、企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2.在社会或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3. 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4. 熟悉产业、行业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及评价办法,能参与教学项目评价、咨询工作,并能够解决评价业务中的复杂问题,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教学各项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学项目评价办法;

      2.认真履行评价或咨询职责,主动发挥聪明才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提交评价报告或咨询报告;

      3.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评价中知悉的相关教学项目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评价报告等内部文件、资料;

      4.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形象。

      第十一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评价或咨询工作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向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反映;

      2.根据需要可借阅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资料;

      3.享有对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四章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保证组织的高效运作。

      第十三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十四条 其他高校和社会、行业、企业委员主要是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开展评价咨询工作,若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价,则实行一事一聘。学院内部委员要服从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的调度,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价、咨询。

      第十五条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要定期对其所属的委员进行考核,年底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选聘委员。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推荐的委员候选人,经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初选后,由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七条 调用委员。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和需要统一调用委员,进行教学及相关项目评价或咨询。

      第十八条 评价项目。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按照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的指派,作为教学及相关项目主评价人或参与人,组织或参与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提交评价报告或咨询报告。评价或咨询结束后,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委员向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或咨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教科研成果评价... 下一条: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