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术委员会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章程
第一部分 学术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及依据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依法建设学术委员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学校规范建设、秩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要求,学校依法组建第六届学术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的任务与权力
根据教育部的界定,学术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事务,具有审议、决策权。这些内容构成了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评价的主要任务。
第二部分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分委会
3、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根据教育部35号令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出任,再由主任委员任命3位副主任委员,成立四个分委会,即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4、学术委员会分委会的组织分工
院学术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崔军,副主任委员胡伯龙、刘文广、刘贵富。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师认定、职称评定及招聘考核等工作,主任崔军,由6人组成;教学项目评价委员会,负责课程开发、专业建设及其质量工程评价等工作,主任胡伯龙,由7人组成;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负责教科研成果及奖项的评定等工作,主任刘文广,由7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甄别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对受损工作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主任刘贵富,由3组成。
5、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分委会按分工负责相关评价评选范围的初审工作,并准备终评议题和材料,报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大会进行终审评议。
第三部分 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
6、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刘文广
常务委员:林媛英、赵励宁、李宏伟、关尚杰、关鉴航、包丽媛、李显萍
7、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对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科学课题评选和相关学术成果奖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工作由分委会委员负责,按评审事项来源确定工作办公室及协同工作部门。分委会工作可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吸收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初审工作。
8、教科研成果评价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与纪律
遵循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恪守审议规则,坚持会议开放和相关委员回避要求,执行公示及异议制度,保证分委会按照学术规则运行和接受监督。加强学术组织的独立性,落实自主管理学术的权利,为学术委员会提供人财物的必要支撑和保障条件,经费列入财务专项。
9、教科研评审工作程序
学院有关单位(评审事项来源单位)所涉评议事项,即按学术委员会分委会的工作分工,依据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申请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