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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章程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术委员会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专业人才建设发展工作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由5--9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并能正常履行职责,总数必须为单数。45岁及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1名。

    第六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七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教科研处,日常事务工作由高教科研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产生办法

     

      第九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采用民主协商的办法,由院长、主管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协商提名产生候选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方可当选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商学院有关领导后提名,具体人选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和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审议学院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申报条件,听取岗位聘任工作的汇报;

      2.审议学院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工作方案;

      3.鉴定人才类项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4.鉴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

    5.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引进和招聘人才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汇报;

    6.审议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对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教师聘任与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人才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由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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