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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公共安全,培育优良院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吉经管院院字【2017】3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在处分期限内免去所任职务,处分解除后可重新参与竞聘;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解除。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跟踪教育考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按照《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的程序履行解除处分程序。受处分者中有突出表现者(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经本人申请,经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处分。  

第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学院给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携带和私藏匕首、三棱刀、火药枪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有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院稳定行为的,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情况如下: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院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内禁止打麻将、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发现参与赌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放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妨害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或胁从者: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提供器械和提供伪证者: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事或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学生寝室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寝室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故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擅自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故进入异性寝室、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责令学生立即将宠物清出寝室并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累计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累计离校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离校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但周六、周日有课的应计算天数。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阻碍、拒绝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该考试科目记录为成绩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并做相应纪律处理:  

   (一)考生凡有下列行为的,监考人员有权当场进行批评教育,若考生态度不好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其纪律处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学生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所有考试作弊的科目该课程成绩为无效:  

1.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6.试卷中或课桌周围存放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袭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1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生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有1-2款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有3-4款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5-7款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8-11款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12款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有考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取消在校期间参加以上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及辅导员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调查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意见决定书》(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并发送有关单位;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学生拒绝签字、无理取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六)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成年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可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成年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条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成年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自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成人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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