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事务>>规章制度>>正文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院风学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吉经管院院字【2017】36号)以及国家、省教育厅对学生奖励的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奖励。

奖励分类

     学生奖励种类分为种,以荣誉为主的精神奖励和以奖学金为辅的物质奖励。

    以荣誉为主的精神奖励主要包括十佳大学生、十佳励志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等。

 以奖学金为辅的物质奖励包括学院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精神奖励

 优秀学生评选名额应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数5%的比例进行核定。评选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育成绩学年两学期成绩均合格且平均成绩排名占班级前10%者。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按时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学习成绩优秀,学业考核成绩占班级前15%者。

    )积极参加职业素质拓展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综合素质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前10%。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是各班班委会成员、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成员,评选名额应以不超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规定人数之和10%比例进行核定,二级学院剩余的优秀学生评选名额,可以用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使用。评选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育成绩学年两学期成绩均合格且平均成绩排名占班级前30%者。

    )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学业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学业考核成绩占班级前30%者。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富有开创性和自我牺牲精神,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前30%。

 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按全院自然班集体总数的15%核定。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为:

    (一)全班学生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各项规章制度。到课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无严重违纪和旷课现象。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注重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和能力培养。学习成绩好,及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全班学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开展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四)学生寝室按要求及时清扫,做到卫生整洁,寝室卫生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团支部、班委会坚强团结、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初进行,毕业班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不得兼得。

第九条 在校期间前两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在第三学年符合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比例限制。

第十条  十佳班集体是学生班级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年从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中产生。十佳大学生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一般从每年获得一等奖学金中产生,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可直接评定为十佳大学生。十佳励志大学生每年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中产生。 十佳班集体、十佳大学生和十佳励志大学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十月份。评审程序是二级学院推荐、学院组织公开答辩拟定表彰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一 为鼓励学生在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可根据情况设置单项荣誉称号,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的原则进行把握。一般由辅导员和本班学生干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选二级学院根据条件提出预选名单、形成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或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公示

第四章 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等级、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3%;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5%。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占班级前20%,无不及格现象。德育综合考核成绩合格且排名占班级前20%。在符合以上条件学生中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和评选比例确定具体获奖等次。

(二)专项奖学金是为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各类具有影响的大型活动和重要文体比赛项目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和团体而设立的奖学金。在其他方面为学院出突出贡献或在社会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学生学院统一研究评定是否授予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等级、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比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据学院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按照下列评选程序进行:

(一)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评选标准和比例,核定并公布各二级学院评选指标。

(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初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填写相应的奖励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查。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选标准比例进行复查确认后,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拟表彰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发文表彰,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后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处分解除后,可以正常参与评选。

    第十六条 对学生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期内可向学生工作部(处)书面反映,由学生工作部(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或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管理干... 下一条: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