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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由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学生参军无法办理报到手续时,学生应携带当地武装部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二级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在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校注册或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能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学院教务部门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由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末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取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结果,将以学分和学分绩点形式记录学生档案。  

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门课程均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成绩计算方式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一般规定期末卷面满分为80分,平时成绩满分为20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务部门批准同意;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中段考试、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0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讨论、实验、测验及平时考核等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结果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五级分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0--100        

80—89.99        

70—79.99        

60—69.99        

60分以下        

绩点        

4        

3        

2        

1        

0        

第十四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换算成学分与学分绩点,记入学业成绩单。  

第十五条 凡所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在下学期开学补考,补考成绩采用 “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及格者获得学分,实践教学不合格者,只能重修,不能补考。凡考核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旷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重新学习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业成绩记载。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学业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须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对学生考核仍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二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教务部门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三科以上或旷考加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达到三科以上(含三科)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实际情况做降级或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凡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一) 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 平时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 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由任课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部门备案。若学生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院,并移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补考。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门批准,报公共教学部审核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院制定的《学院德育学分实施办法》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形式,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评语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照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记录学分。同时记入按照《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建立的学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办理转专业按照《学院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相关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出。  

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能力培养的,报请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为学生出具可接收证明,由学生本人自行协调转出学校同意后,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相关材料,转入我院。  

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照《学院高职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对拟转入学院就读的高职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二) 学生休学,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签字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三)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下一年级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四) 二级学院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五)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第五节 降级、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升入上一年级学习。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班学习至学年末,视全年学习成绩再作学籍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  

(一) 学生在一学年内必修课四科以上未获得学分者(含四科);  

(二) 学年旷考(含补考)三科以上(含三科)者;  

(三)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上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其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达到三科以上(含三科)按降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每学年必修课四科以上(含四科)未获得学分者并有旷课及违纪记录或者在学制三年内(含休学,但因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一)连续降级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缺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在校年限的。专科2年制最长在校年限7年,专科3年制最长在校年限8年;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 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五) 退学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应本人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退学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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