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风建设激励机制》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风建设激励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21年11月15日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风建设激励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良学风是学院的立校之本,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成长、学生的思想品性和行为习惯,也直接影响学院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优良学风是学院立德树人、办学治校的基础和保障。
第二条 学风建设必须服务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学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致力于培养肩负使命、追求卓越的时代新人,使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新时代的学风建设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展开,努力营造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全面发展、茁壮成长的良好氛围和广阔空间。
第三条 学风建设必须有激励机制作为保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对学生奖惩的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激励机制,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机制。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惩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规范管理。本机制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学生奖励种类:
一、分为以荣誉为主的精神奖励和以奖学金为辅的物质奖励。
二、以荣誉为主的精神奖励主要包括十佳大学生、十佳励志大学生、十佳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
三、以奖学金为辅的物质奖励包括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精神奖励
一、优秀学生:评选名额应以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数5%的比例进行核定。评选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育成绩学年两学期成绩均合格且平均成绩排名占班级前10%者。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按时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学习成绩优秀,学业考核成绩占班级前15%者。
(四)积极参加职业素质拓展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综合素质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前10%。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是各班班委会成员、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成员,评选名额应以不超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规定人数之和的10%为比例进行核定,二级学院剩余的优秀学生评选名额,可以用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使用。评选条件为: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育成绩学年两学期成绩均合格且平均成绩排名占班级前30%者。
(三)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学业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学业考核成绩占班级前30%者。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富有开创性和自我牺牲精神,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前30%。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按全院自然班集体总数的15%核定。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为:
(一)全班学生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到课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无严重违纪和旷课现象。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注重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和能力培养。学习成绩好,及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全班学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开展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四)学生寝室按要求及时清扫,做到卫生整洁,寝室卫生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部、班委会坚强团结、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初进行,毕业班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不得兼得。
五、优秀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前两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在第三学年符合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比例限制。
六、十佳班集体和十佳大学生、十佳励志大学生:
十佳班集体是学生班级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年从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中产生。
十佳大学生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一般从每年获得一等奖学金中产生,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可直接评定为十佳大学生。
十佳励志大学生每年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中产生。
十佳班集体、十佳大学生和十佳励志大学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十月份。评审程序是二级学院推荐、学院组织公开答辩拟定表彰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物质奖励
一、学院奖学金评选等级、标准和条件:
学院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院长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分院数量1:1评选 、学院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5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3%;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300元,获奖比例为各二级学院实有学生总数的5%。
院长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占班级前10%,无不及格现象。德育综合考核成绩合格且排名占班级前10%。在符合以上条件学生中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和评选确定人选。
学院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占班级前20%,无不及格现象。德育综合考核成绩合格且排名占班级前20%。在符合以上条件学生中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和评选比例确定具体获奖等次。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等级、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比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据学院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对学生的奖励,按照下列评选程序进行:
(一)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评选标准和比例,核定并公布各二级学院评选指标。
(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初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填写相应的奖励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查。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选标准比例进行复查确认后,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拟表彰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发文表彰,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后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附 则
一、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处分解除后,可以正常参与评选。
二、对学生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期内可向学生工作部(处)书面反映,由学生工作部(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或答复。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在处分期限内免去所任职务,处分解除后可重新参与竞聘;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解除。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跟踪教育考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按照《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的程序履行解除处分程序。受处分者中有突出表现者(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经本人申请,经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学院给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携带和私藏匕首、三棱刀、火药枪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有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院稳定行为的,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情况如下: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院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内禁止打麻将、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发现参与赌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放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妨害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或胁从者: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提供器械和提供伪证者: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事或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学生寝室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寝室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故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擅自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故进入异性寝室、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责令学生立即将宠物清出寝室并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累计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累计离校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离校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但周六、周日有课的应计算天数。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阻碍、拒绝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学生在学院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该考试科目记录为成绩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并做相应纪律处理:
(一)考生凡有下列行为的,监考人员有权当场进行批评教育,若考生态度不好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其纪律处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学生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所有考试作弊的科目该课程成绩为无效:
1.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6.试卷中或课桌周围存放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袭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1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生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1-2款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有3-4款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5-7款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8-11款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12款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有考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取消在校期间参加以上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理。
九、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及辅导员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调查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意见决定书》(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并发送有关单位;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学生拒绝签字、无理取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六、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成年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可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成年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条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成年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自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成人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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