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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我院在籍高职全日制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第三条 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选资格,处分解除后,可以正常参与评选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俭朴节约,诚实守信,思想品质优良,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排名占班级的前10%。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占班级的前10%,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且在道德风尚、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统筹评比。具体程序是个人对照国家奖学金评比条件申报,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合格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通过量化考评、公开答辩评议等方式确定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院长办公会确定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相应上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的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品质优良,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排名占班级的前10%。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全面。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占班级的前10%,获得校内二等以上奖学金。若获得校内三等奖学金,必须在道德风尚、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查,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师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拟定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院长办公会确定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相应上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金,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俭朴节约,诚实守信,思想品质优良,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前60%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每学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同意报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查,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学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拟定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经批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分两次发放到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出现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期德育素质测评不及格的情形取消助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按要求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创新教育形式加强获奖学生的感恩教育,引导学生努力成才。加强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管理,若出现违反院规院纪行为,视情节不同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荣誉称号或者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与本修订办法不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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