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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及学院认定相结合的“三级”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团支部书记或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二级学院、班级可参照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学生具备认定基本条件的1至3条件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具备4至5条件者可认定为困难,具备6至7条件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各二级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生具体资助时,根据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科分配的指标、名额进行等额评定,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科、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科负责布置并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班级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按照标准对班级提交的家庭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书面形式在本学院各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设定投诉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85104055)、书面等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科提请复议,助学服务科将复议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处)复议,并于接到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各二级学院详细填写《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认定工作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科,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抽查复审。  

  6.助学服务科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学生名单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助学服务科将认定的最终学生名单反馈给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前期重要工作。学院各项困难资助的评定必须是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范围内评选。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向所在班级或者二级学院反映,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二级学院和助学服务科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与本修订办法不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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