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六部委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特殊困难)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困难)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一般困难)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无任何违纪行为;
6.家庭经济困难。
三、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在分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分配名额,由评议小组及辅导员共同对申请学生进行投票,并确定人员名单。其中评议小组票数占总票数70%,辅导员票数占30%。各分院书记有“一票否决权”。
确认名单后,由班级内全体同学进行“赞成”或“不赞成”投票。赞成票数超过班级总人数二分之一,则该生可以认定通过;赞成票数如未超过班级总人数二分之一,则评议小组和辅导员需要重新进行投选,直至确定所有人员名单,并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2),报分院资助工作评定组进行审核。分院将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天;
3.学院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分院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重新审查。
四、在享受助学金期间,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助学金资格。
1.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院纪院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在享受助学金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4.考试、考查作弊;
5.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6.发生打架斗殴者;
7.使用奢侈品者(如电脑、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等);
8.宿舍卫生不达标及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五.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院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各分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各学院推荐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附表1-1: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1-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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