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主要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 学年学业表现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50%以内;
4.上一学年获得过学院三等以上奖学金;
5. 经过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 违反院纪院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 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 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4. 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5.宿舍卫生不达标及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6. 发生打架斗殴者。
四、评选程序
1. 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班级评议。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后提交到所在分院;
3. 分院初评。各分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分配名额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分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将在分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5. 学院审批。 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 上报备案。由学院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有关要求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分院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2. 各分院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综合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
4.要求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律取消资格。
附表2-1:《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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